2005年4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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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一工会主席为自己维权
本报记者 朱乔夫

  曾经当过本单位工会主席的骆健英,最近却不得不为自己的权益而与单位对簿公堂。她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,要求单位将劳动合同延长到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,并将被“错扣”的工资补回来。
  据了解,骆健英女士是在1995年2月调到当时的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社工作的,并签订了9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(从1995年9月1日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)。因为工作出色,骆健英在1999年6月3日当选为信用社的工会主席,任期至2003年6月21日,共4年零18天。
    2002年5月18日,金华市商业银行和义乌华川信用社合并,成立了金华市商业银行义乌市支行,骆健英的劳动关系也自然转到了义乌支行,继续为新成立的支行工作。
  按照《工会法》第18条的规定,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,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。根据这一条,骆健英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长至2007年7月9日。但因为骆健英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在2005年4月1日,那么她的劳动合同也就应当到2005年的4月1日止。
  可是,2004年12月31日,义乌支行的一份发给各科室和营业网点而非骆健英本人的《关于中止本行与骆健英劳动合同的通知》让她吃了一惊。
  骆健英说,在2003年6月份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的几个月里,她的工资一直在降。6月份的工资还是2400元,到了7月份就变成1000元,而到了8月份又变成500元,之后一直如此。
    1月25日,骆健英来到单位,工资没讨到,却意外地在领导办公室的桌子上发现了《关于中止本行与骆健英劳动合同的通知》,再一问,得知自己已经被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  骆健英说,按照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》第34条第1款的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,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。现在单位用斩而不奏的方法对待员工,这实在是太过份了。
  不过,义乌支行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自己的说法。当记者向该企业负责与骆健英交涉的工作人员咨询“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”时,该工作人员表示:根本用不着通知职工本人,也不需要办理手续,更不需要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。如同企业的岗位调整一样,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权力。该工作人员还表示,义乌支行那份发给各科室和营业网点的《通知》,实际上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,骆健英自己没看到,不能怪单位没有通知。
  目前,双方因为观点无法统一,骆健英已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。